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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卷全球的綠證熱潮產物—IREC
來源: | 作者:華碳未來 | 發布時間: 2022-08-15 | 2753 次瀏覽 | 分享到:
綠證交易的實質即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通過電力市場確認、變現的過程,包括“強制購買”和“自愿購買”兩種交易方式。“強制購買”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配套政策,是履責主體(通常是售電商或供電商)為完成政府強制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指標,在電力市場上出售或采購綠證的交易方式。“自愿購買”是電力用戶通過自愿方式購買綠證的交易方式,為用戶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直接參與途徑。

綠證交易的實質即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通過電力市場確認、變現的過程,包括“強制購買”和“自愿購買”兩種交易方式。“強制購買”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配套政策,是履責主體(通常是售電商或供電商)為完成政府強制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指標,在電力市場上出售或采購綠證的交易方式。“自愿購買”是電力用戶通過自愿方式購買綠證的交易方式,為用戶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直接參與途徑。

 

全球最主要的兩類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綠證收入+市場電價”、“固定電價(補貼)”

“市場電價+綠證收入”即可再生能源在參與電力交易時以市場價格結算,同時通過出售綠證獲得額外收入,采用該制度的國家有:美國、中國、澳大利亞、韓國等。“固定電價(補貼)”是指一定期限內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固定不變或補貼標準不變,實施該制度的國家主要有日本、德國等大多數歐盟國家。


國際綠證和中國綠證的關系

中國綠證,是指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能源局相關規定,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一個證書對應一兆瓦時結算電量標準。

I-REC即國際可再生能源證書(簡稱"國際綠證"),是國際公認的可再生能源消費記錄標準。由于該證書被碳披露組織接受和認可,被世界知名大企業購買用于抵消自己的非綠電消耗排放。I-REC由總部位于荷蘭的非盈利基金I-REC標準負責簽發,一個I-REC相當于一兆瓦時的電力。一旦能源公司獲得I-REC,它們就可以將其出售給希望獲得可再生能源以為其運營提供動力的組織。目前已有多家國內可再生能源企業成功獲得I-REC簽發并通過交易獲益。   

根據發改能源〔2017〕132號文,現階段僅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內的風電(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項目)可申請中國綠證。綠證轉讓價格不得高于證書對應電量可獲得的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補貼金額。綠證轉讓后,相應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針對中國綠證和國際綠證是否互斥,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目前在國內市場主要進行交易的綠證有三種,GEC、I-REC和TIGR。GEC是我們常稱作的國內綠證,其他兩種為國際綠證。

國內項目的國際綠證申請條件:在北美和歐洲以外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設備和電力設備組可以申領國際綠證,具體項目類型包括:光伏發電、風電、水電、潮汐發電、海浪發電、海洋流發電、海洋壓力發電、生物質發電、沼氣發電、可再生熱力發電(地熱、氣熱、水熱)、混合燃料發電(可再生燃料和化石燃料混合)。

國際綠證IREC中的主體:

① 參與人。任何希望持有或交易I-RECs的人必須在I-REC登記系統中至少有一個帳戶。擁有賬戶的個人或組織被稱為“參與人”。希望購買和消納I-REC證書的最終消費者可以是參與者,并擁有自己的賬戶,也可以是現有市場參與人的客戶,授權參與人持有賬戶。

② 登記人。發電機組必須在I-REC系統注冊后才能簽發I-REC。電廠的所有者可以注冊其電廠,以直接的方式或通過委托第三方代理申請I-REC簽發。進行了發電機組注冊并要求周期發行I-REC的個人或組織被稱為“登記人”。登記人無需在I-REC登記處持有賬戶,但必要時,個人或組織可以申請同時成為登記人和參與人。

③ 發行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發行人可以是政府機構或獨立實體,應在政府當局的認可和支持下。發行人負責發電機組的注冊,監督和核證報告,并基于報告來發布I-REC。發行人必須與I-REC組織簽訂合同。

補充:對簽發人的委托方式有兩種:一是由于政府的命令、任命或法令;二是根據由相關市場參與人選出的I-REC標準,根據由相關市場參與人選出的I-REC標準。成為簽發人的最重要因素是他們承諾的獨立性、可靠性和透明度。該承諾是由發行人組織和I-REC標準之間簽署的I-REC簽發人協議的一部分。該協議保證I-REC證書的簽發、登記的使用以及與I-REC系統功能相關的其他過程的質量。

在某些情況下,當地的情況將不利于建立一個當地的簽發人。因此,保底簽發人,被稱為世界其他地區發行人,可以提供在特定地點或地區繼續提供I-REC簽發所需的服務。該RotW簽發人目前是一家英國公司,經I-REC標準授權,在沒有委托的當地簽發人的情況下進行綠證簽發。RotW簽發人在I-REC標準的直接監督下運作,并遵守I-REC規范中規定的質量要求。

地方簽發人可由國家或地區政府委托,在某些情況下,政府當局自己將負責I-REC的簽發。 政府能夠授權簽發或消費I-REC,以達到遵守或強制性消納綠電政策的目的(如國家或區域RPS、配額系統或支撐系統)。本地簽發人可以使用語言,并支持發電機組登記、簽發I-REC證書。I-REC標準的意圖是,當地發行人可以在其網站上提供其當地語言和英語的信息。

IREC標準證書核發步驟

1) I-REC登記發電機組。發電機組的登記只需要進行一次,并由登記人完成。登記人可以是電廠所有者或代表發電機組的第三方。電廠的參數構成了參與人在消納I-REC時可獲得的綠電屬性。參與人消納所獲得綠電屬性來自實際的發電,這是I-REC標準證書頒發的參考。

2) 生產可再生能源電力。電力生產者必須始終遵守國家有關電力生產的規定。在每個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的電力市場中,這些規定將會有所不同(如許可職責、調頻管理、電網平衡職責等。

3) I-RECs的申請。可再生發電機的登記人負責申請頒發I-REC標準證書。這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在國家法規要求下發行I-RECs。因此,發電機與當地I-REC發行人之間必須簽署合同協議。發行人負責審計登記人聲明的真實和綠電屬性。在保證生成的綠電屬實后,發行人將登記生成的設施的詳細信息。

4) 提交相關參數。實際發電數據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提交給發行人。在頒發I-REC標準證書之前,所有生產數據必須由第三方審核。第三方對生產數據的確認可從國家電網運營商、國家監管機構或公共部門獲得。 負責向發行人提供此信息的個人或組織是電廠指定的登記人。發行人將定期進行審計,以確保第三方交付和驗證的信息準確。 

5) 發布I-RECs。當發行人收到第三方驗證信息后,將審核相應期間電廠的I-REC。發行人創建或簽發I-RECs到電子登記系統中。由于單個I-RECs必須始終包含在與銀行賬戶類似的賬戶中,因此發電機組必須聲明用哪個帳戶收到其已簽發的I-REC證書。這對于每個簽發請求都會有所不同。 由于I-REC系統是個集中的登記系統,因此系統運營人和第三方觀察者很容易監控對I-REC簽發的審核和控制。

6) 登記系統中的賬戶。發電機組可以開立交易賬戶(成為“參與人”),并持有、交易或隨后消納已簽發的I-REC證書。然而,更有可能的是,單個發電機組將選擇與現有的市場參與人合作,以便任何已簽發的I-REC都可以交付到市場參與人的賬戶。參與人可以設立兩種類型的I-REC帳戶:交易帳戶允許將I-REC證書轉移到另一個市場參與人或終端消費者/客戶,而消納帳戶允許參與者消納證書中包含的綠電屬性。消納賬戶中的憑證不能再被交易或轉移到其他帳戶。

7) I-RECs交易。簽發給交易賬戶的I-REC可以從一個交易賬戶交易到另一個交易賬戶或放入消納賬戶。已簽發的I-RECs只能同時存在于一個單一的交易賬戶或消納賬戶中—單個證書不能同時存在于兩個賬戶中。交易賬戶的所有者有權根據其意愿移動、交易或出售這些證書。總體而言,交易賬戶的所有者是該賬戶中所有I-RECs的所有者。任何最終用戶、市場參與人或發電機組都可以開立一個交易賬戶和消納賬戶,從而成為I-REC的參與者。

8) I-RECs消納。對I-REC所包含的綠色屬性只有在消納之日進行聲明。當I-REC證書被移動到消納帳戶中時,就會發生消納。單個參與人可以在I-REC登記系統中擁有多個消納賬戶。因此,歡迎市場參與者和終端消費者創建任意數量的消納賬戶,每個賬戶根據需要都應有不同的授權用戶。小規模的I-RECs最終消費者很可能會與現有的參與人/市場參與者簽訂一個單一的消納賬戶合同。IREC大額消費者可以選擇在I-REC登記系統上開立一個交易賬戶和消納賬戶,成為IREC的參與者,在可再生能源的要求下,電力供應商可能被要求注冊為參與人,用以證明其符合要求。

9) I-REC綠電聲明。參與人(電力供應商或電力終端消費者)有權申明其對應于參與者消納賬戶中的I-REC數量的一定數量的可再生電力的使用。

綜上所述,國際綠證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響應機制的產物,反映了引入市場化機制進行節能減排的潮流。綠證制度起源于國外,尤其是歐美發達國家的綠證制度積累了數十年的歷史經驗,下一期我們就西方主要國家綠證制度的發展做詳細介紹。